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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報:發現隱患及違法行為,先罰主要負責人!

為持續強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近日,浙江省安委辦通報了多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1、杭州神弓電子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高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3月2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杭州神弓電子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配電箱、配電櫃周邊堆放可燃雜物;3號車間第三層北面的疏散樓梯間安全出口鎖閉;1號車間第二層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處堆放貨物,嚴重影響人員疏散;2號車間生產作業場所和員工宿舍設置在同一建築內等多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檢查還發現2021年12月8日餘杭區消防救援大隊已對上述部分隱患進行了查處,但企業一直未整改。執法人員當即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立即著手整改,並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高某作為杭州神弓電子實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公司長期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督促落實整改,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5月6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高某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杭州晨博電器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何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3月22日,餘杭區應急管理局對杭州晨博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制定鋁粉塵清掃制度,未對作業現場鋁粉塵進行及時規範清理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規定已構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該公司負責人明知存在上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但未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執法人員當即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杭州晨博電器有限公司立即限期整改完畢,並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何某某作為杭州晨博電器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鋁粉塵清掃制度、未督促員工及時規範清理鋁粉塵、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5月17日,餘杭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何某某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3、浙江富澤法蘭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6月28日,溫州市龍灣區應急管理局對浙江富澤法蘭管件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一份,責令其限期完成整改,並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周某某作為浙江富澤法蘭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建立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7月28日,溫州市龍灣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周某某作出罰款3.1萬元的行政處罰。
4、紹興市柯橋植絨廠主要負責人孫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4月13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對柯橋植絨廠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並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孫某某作為柯橋植絨廠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4月15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孫某某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5、溫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溫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4月27日,蒼南縣應急管理局對溫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建立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並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溫某某作為溫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建立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6月10日,蒼南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溫某某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例的典型案例,具有較強的警示和教育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及時協同曝光,認真開展宣傳,警示廣大生產經營單位和責任人員吸取典型案例教訓,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來源 浙江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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