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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集團,一煤礦工人被液壓支架擠死!

中煤新集阜陽礦業有限公司「3·8」機電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3月8日3時20分,中煤新集阜陽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陽礦業」)111306採煤工作面維修採煤機時發生事故,兩名作業人員被下落的綜采液壓支架的護幫板擠壓在煤機與護幫板之間,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47.4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事故發生後,阜陽礦業未及時、如實向上級公司、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3月10~20日,安徽省安委會辦公室、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以下簡稱「安徽局」)相繼接到阜陽礦業隱瞞事故的舉報。3月21日,安徽局根據安徽省安委會辦公室初步核查結果,約談了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新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安監局長,提出了停止井下生產等5條初步處理意見。3月23日15時41分,阜陽礦業在事故發生372小時後向安徽局進行了事故報告。
3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長王清憲、常務副省長劉惠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對事故及涉嫌瞞報人員進行嚴肅調查處理,依法追究責任,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22年3月25日,安徽局組織安徽省能源局、阜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阜陽市應急管理局、阜陽市公安局、阜陽市總工會成立阜陽礦業「3·8」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阜陽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見附件1)。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調閱資料、人員問詢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阜陽礦業概況。
阜陽礦業隸屬於中煤新集公司,故又稱中煤新集公司口孜東礦(以下簡稱口孜東礦,見附件2),位於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楊樓孜鎮境內。礦井於2007年7月開工建設,2014年12月投產,設計生產能力500萬噸/年。礦井為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條件類型為複雜型,通風方式為中央並列式,通風方法為抽出式,可採煤層有10層,其中主采13-1、11-2、8、5、1煤層。2022年2月底剩餘可采儲量36244.9萬噸。
礦井採用立井石門開拓方式,現有主井、副井、風井3個井筒。礦井設計劃分為兩個水平,一水平標高為-967m,二水平標高暫定為-1200m(暫未開拓)。礦井目前生產採區有1113採區、1405(8)採區,開拓採區為1111採區,均在一水平範圍內。
2021年礦井產量為506.9萬噸,2022年計劃產量為460萬噸,截至2月底完成計劃產量71萬噸。礦井在冊職工2264人,井下採用「三八」制生產作業方式。
礦井配備了礦長、黨委書記、總工程師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置了安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生產辦、總工辦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了各工種崗位安全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幹部帶班下井制度等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煤新集公司安全監察局設立了駐口孜東礦安全監察處(以下簡稱安監處)。
(二)礦井證照情況。
礦井證照齊全有效,為合法生產礦井。
(三)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口孜東礦1113採區111306採煤工作面46號綜采液壓支架處。工作面採用走向長壁布置方式,走向長900m,傾斜長266m。工作面內13-1煤層全層厚度2.20~6.20m,平均厚度5.27m,含一層厚度0.35m夾矸,采高3.60~5.80m。工作面內地層總體走向88~120°,傾向178~210°,傾角10~20°,平均傾角16°。事故發生時,工作面已回採26.5m
111306採煤工作面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法,採煤機型號為eickhoff sl500,總裝機功率1715kw,電壓3300v,最大牽引力956kn,滾筒直徑2400mm,滾筒寬度1100mm。工作面共安裝綜采液壓支架150台,其中zz13000/27/60d 型液壓支架143台,zt13800/29/55型特殊端頭支架1台,zt14500/21/40z型特殊支架6台。事故發生點使用的液壓支架型號為zz13000/27/60d,該支架為四柱支撐掩護式液壓支架,共有兩級護幫板(一級護幫板長1670mm,寬1400mm,工作阻力323kn;二級護幫板長900mm,寬1300mm,工作阻力267kn),支撐高度2.725~6m,工作阻力13436kn,支架中心距1750mm,移架步距1000mm,支架重量47.2t
二、事故經過、報告及應急處置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3月7日21時,口孜東礦綜采一隊隊長柏躍好主持召開班前會,當班出勤23人,工作任務是,柏躍好帶領採煤機司機韓前進等人更換中班發生故障的採煤機液壓泵,跟班隊長蘇士國帶領其餘20人先在機巷進行巷道維護,採煤機液壓泵更換完畢後,組織採煤。
21時20分,礦長助理劉萬財、柏躍好及運送液壓泵人員一起入井。到達工作面後,檢修工韓磊和採煤機司機韓前進、朱以剛等開始液壓泵更換工作。24時左右,礦機電辦工程師華國、設備維修公司人員蘇長青、李遠遠及採煤機廠家人員李傑先後到達工作面。3月8日1時53分,採煤機液壓泵更換完畢,柏躍好安排對採煤機進行調試,在調試過程中,蘇長青、李傑發現採煤機液壓泵泵壓高、液壓油箱油位低,要求更換過濾器濾芯、補加液壓油。隨後韓磊更換濾芯,劉萬財在旁指揮並協助;韓前進和朱以剛抬著油桶從採煤機液壓油箱上方的注油孔加油。3時20分左右,朱以剛和韓前進完成加油,兩人並排站在46號液壓支架護幫板下方的刮板輸送機電纜槽上進行收尾工作,朱以剛整理傳感器線路,韓前進準備恢復油箱蓋板。此時原處於收起狀態的46號支架護幫板突然釋放下落,將韓前進和朱以剛擠壓在支架護幫板和煤機液壓油箱上平面之間(事故發生時,現場人員站位情況見圖1)。劉萬財隨即大喊:「趕快收護幫板。」韓磊跑到46號支架架懷,操作手動閥收起護幫板,現場人員對傷者進行了搶救。3時22分,柏躍好向礦調度指揮中心進行了彙報。4時35分左右,兩名傷者升井後,被送至醫院救治。
圖1:事故發生時,現場人員站位情況示意圖。
事故發生時,當班帶班副礦長吳大斌位於140502採煤工作面機巷;劉萬財位於事故發生地點。
(二)事故報告經過。
2022年3月8日3時22分,綜采一隊隊長柏躍好在現場向口孜東礦調度指揮中心進行了報告。礦調度指揮中心接報後立即通知礦領導及相關人員,沒有向中煤新集公司集控中心報告。5時10分,口孜東礦安監處長高勤福向礦調度指揮中心及礦長許東明報告了韓前進的死亡情況,沒有向公司安全監察局報告。
礦長許東明在接到死亡事故報告後,沒有按公司制度規定向中煤新集公司主要領導報告,考慮事故發生在全國兩會及中煤集團安全生產月期間、礦井面臨保供壓力、他本人處於提拔關鍵時期等情況,安排礦調度指揮中心及礦安監處長等相關礦領導暫不向中煤新集公司集控中心、中煤新集公司安監局及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瞞報了事故。
3月15日,安徽省應急管理廳組織相關人員到礦進行舉報核查,許東明向中煤新集公司主要領導等進行了彙報。3月21日,在中煤新集公司主要領導等被安徽局約談後,3月23日15時41分,口孜東礦在事故發生372小時後向安徽局進行了事故報告。
(三)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情況。
2022年3月8日3時20分左右,綜采一隊職工韓前進、朱以剛在作業時,身體上方的支架護幫板突然釋放下落,將兩人擠壓在支架護幫板和煤機之間,現場人員在劉萬財和柏躍好的指揮下,操作手動閥收起支架護幫板、救出兩人。發現:韓前進口鼻及頭部有血跡,呼喊無反應;朱以剛經現場人員呼喊,甦醒、呼吸脈搏正常。隨後柏躍好用擴音電話喊蘇士國及當班人員,使用臨時擔架將傷者運出工作面。礦調度指揮中心接報後安排車輛運送傷者升井,並安排礦保健站醫生入井進行急救。傷者升井後,礦安排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2022年3月8日5時,傷者韓前進經搶救無效死亡;朱以剛住院治療觀察14天後回家休養。
三、事故勘查及技術分析。
(一)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該起事故3月8日3時20分發生,礦3月23日15時41分向安徽局報告。事故發生後,3月8~23日期間工作面已回採了37m,第一現場已不存在。事故發生時,現場也無視頻攝像等相應裝備,未能再現事故發生時的原始狀況。3月24日,勘查人員通過查閱資料、詢問現場人員、現場模擬等方式進行了現場勘查,情況如下。
1.事故地點位於111306採煤工作面46號液壓支架下方、採煤機處。
2.工作面已回採63.5m,事故發生地點工作面采高約3.6m。採煤機停在44-50號液壓支架之間,該範圍內的液壓支架護幫板均收於支架頂梁下方。垂直方向上,46號液壓支架收起的護幫板距下方採煤機液壓油箱蓋板上平面400mm、距底板2400mm,採煤機液壓油箱蓋板距底板2000mm,刮板輸送機電纜槽距底板1300m。水平方向上,刮板輸送機電纜槽外沿距46號液壓支架前立柱300mm,距煤機液壓油箱外立面300mm
3.工作面液壓支架操作採用電液控制系統,每台液壓支架均設有支架控制器和手動閥組,支架控制器和手動閥組均能對支架進行操作。手動閥組設置在支架控制器下方,距支架腳踏板垂直高度950mm。其中,支架控制器採用鄰架操作方式,若其中1架支架控制器閉鎖則其本架及左右相鄰的兩台支架均不能通過支架控制器操作支架;手動閥組僅能操作本架,且不受支架控制器閉鎖控制,即使本架支架控制器被閉鎖仍可通過手動閥組操作支架。
4.事故發生時,47-49號支架控制器已閉鎖,即46-50號液壓支架無法通過支架控制器進行操作;現場未發現46號液壓支架存在連接管路破損、漏液、護幫板雙向鎖異常等現象;但存在支架進液截止閥未關閉、支架控制器及手動閥組防護面板蓋未關閉等問題。其中,支架控制器及手動閥組防護面板蓋多達60%以上因變形、失修或被鐵絲固定而不能正常關閉。
(二)事故技術分析。
1.採煤機發生故障停機處液壓支架護幫板因空間不足未能打開護幫而收於支架頂梁下方,46號液壓支架收起的護幫板距下方採煤機液壓油箱蓋板上平面垂直距離400mm、距刮板輸送機電纜槽上平面垂直距離1100mm,刮板輸送機電纜槽外沿距煤機液壓油箱外立面水平距離300mm。作業人員站在刮板輸送機電纜槽上從煤機液壓油箱上方的注油孔給煤機加油,身體上部處於支架護幫板釋放下落的範圍內,安全作業空間不足,存在被釋放下落的支架護幫板擠傷的隱患。
2.事故現場未發現46號液壓支架存在連接管路破損、漏液、護幫板雙向鎖異常等其它可能導致支架護幫板誤動作的問題或因素。46號液壓支架下,作業人員站在刮板輸送機電纜槽上從煤機液壓油箱上方的注油孔給煤機加油時,雖然對47-49號支架控制器實施了閉鎖,保證了46-50號液壓支架無法通過支架控制器進行操作,但未按規程要求關閉作業地點附近10台液壓支架的進液截止閥,未關閉支架控制器及手動閥組防護面板蓋,且現場有人員位於46號液壓支架架懷內的手動閥組處,存在著手動閥被觸碰導致支架護幫板突然釋放下落的隱患。
通過以上分析,並綜合考慮能夠影響支架護幫板動作的相關因素,調查組認定,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46號液壓支架閉鎖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手動閥被觸碰,支架護幫板突然釋放下落,造成下方兩名作業人員被擠壓在支架護幫板和煤機液壓油箱上平面之間。
(三)事故類型。
經分析認定,該起事故為機電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47.4萬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兩名職工在未關閉進液截止閥的液壓支架下進行採煤機維修作業,被突然釋放下落的護幫板擠壓在煤機上,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
2.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職工在液壓支架護幫板下方維修採煤機時,未關閉液壓支架進液截止閥,未關閉液壓支架控制器及手動閥組防護面板蓋。
2.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進入收起的液壓支架護幫板下方維修採煤機存在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對維修人員身體上部處於支架護幫釋放下落的範圍內,存在被突然釋放下落的支架護幫擠壓在護幫板和煤機之間的隱患未及時消除。
3.機電設備維護管理不到位。111306採煤工作面採煤機從2月23日開始回採到事故發生前多次發生故障(更換液壓系統相關配件4次,更換右側搖臂1次);工作面支架控制器及手動閥組防護面板蓋多達60%以上因變形、失修或被鐵絲固定而不能正常關閉。
4.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事故當班班前會沒有對維修採煤機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進行安排和強調。職工安全意識不強,沒有認識到處於收起的護幫板下方作業和在支架手動閥組防護蓋未關閉的架懷內活動存在的安全風險。
5.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瞞報事故。
(二)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起瞞報的生產性責任事故。
六、責任劃分與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韓前進,口孜東礦綜采一隊職工。安全意識不強,進入收起的液壓支架護幫板下方維修採煤機,被突然釋放下落的護幫板擠壓在煤機上,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2.朱以剛,口孜東礦綜采一隊職工。安全意識不強,和韓前進共同進入收起的液壓支架護幫板下方維修採煤機,被突然釋放下落的護幫板擠壓在煤機上,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1]規定,建議口孜東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3.華國,口孜東礦機電辦主管工程師,負責當班現場煤機維修技術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落實監督檢查不到位,事故發生時處於手動閥的位置,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建議口孜東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4.馮永康,中共黨員,口孜東礦綜采一隊副隊長,負責綜采一隊機電檢修班及現場機電設備隱患排查等管理工作。機電設備維護管理不到位,工作面支架控制器及手動閥組防護面板蓋多達60%以上因變形、失修或被鐵絲固定而不能正常關閉,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建議口孜東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5.柏躍好,中共黨員,口孜東礦綜采一隊隊長,負責綜采一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當班帶班,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事故當班班前會沒有對維修採煤機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進行安排和強調,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2]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3]規定,建議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6.陳冬冬,中共黨員,口孜東礦綜采黨支部副書記(主持工作),負責職工安全教育工作,協助隊長抓好綜采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不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4]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建議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7.黃仁屏,口孜東礦生產辦主任,負責礦井下生產平衡協調、安全標準化考核、調度應急處置等工作。督促礦調度指揮中心落實公司制度不到位,事故發生後,礦調度指揮中心沒有按公司制度規定向公司集控中心報告事故情況。對瞞報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5]規定,建議處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8.劉萬財,口孜東礦礦長助理,協助機電副礦長做好綜機、物料充填、單軌吊及生產準備機電管理工作。事故當班身為礦領導現場指揮,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機電設備維護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建議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9.米紀星,中共黨員,中煤新集公司安監局駐口孜東礦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責礦安全技術管理,協助駐礦安監處處長做好礦各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落實的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建議處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10.劉建繪,口孜東礦副總工程師,負責111306工作面和在礦井公共巷道內從事巷修工作隊伍的行政和技術管理工作。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機電設備安全維護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建議處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11.邱僅明,中共黨員,口孜東礦副礦長,負責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機電設備安全維護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建議處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12.高勤福,中共黨員,中煤新集公司安監局駐口孜東礦安監處處長,協助礦長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全面負責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事故發生後,沒有按公司制度規定向公司安全監察局報告,對事故發生和瞞報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議處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13.胡鋒,中共黨員,口孜東礦黨委書記,負責礦黨委、培訓教育等工作,與礦長共同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議處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14.許東明,中共黨員,口孜東礦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礦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瞞報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瞞報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議處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建議對米紀星、邱僅明、高勤福、許東明等四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口孜東礦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後,瞞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6]之規定,建議處罰款人民幣伍百萬元(¥5000000.00)。
2.中煤新集公司安全管理和事故警示教育不到位,對口孜東礦日常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未能發現和制止所屬口孜東礦瞞報事故行為,對口孜東礦發生和瞞報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責成向阜陽市人民政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和安徽省能源局做出書面檢查。
七、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注重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區隊、班組和每一個生產環節、每一個工作崗位;跟班帶班領導要盯重點、抓關鍵,強化作業規定、安全技術措施和各項操作規程現場落實的監督檢查,進行採煤機、液壓支架等維修作業時,必須按規定關閉液壓支架進液截止閥、液壓支架控制器及手動閥組防護面板蓋,確保相關設施安全、可靠。
(二)加強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完善並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強化幹部職工安全風險和隱患意識,細化崗位責任,強化監督落實,把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到生產作業全過程,切實做到真排查、細排查,真整改、嚴落實。
(三)加強機電設備日常安全維護管理。加強機電設備的日常檢修與維護,不斷完善機電設備檢修與驗收工作制度,制定檢修清單、細化檢修流程、明確檢修標準、嚴把驗收環節,切實提升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有效降低設備故障率。進一步加強採掘機電設備的日常安全管理,配齊配強採掘區隊機電人員隊伍,切實提升採掘機電設備的安全管理水平,確保機電設備動態達標。
(四)加強幹部職工安全教育。提高班前會質量,緊密結合當班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的貫徹學習,對高風險、高危險和重點環節作業進行強調安排和安全提示、提醒。持續深入推進「工人違章幹部反省」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不斷提升幹部職工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的意識和能力,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五)加強政治建設和法律法規學習宣貫。樹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價值理念,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價值觀,始終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教育引導全體幹部職工牢固樹立尊法守法意識,做到依法辦礦、依法生產,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堅決杜絕遲報、謊報以及隱瞞安全生產事故行為。
附圖:事故現場示意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2]《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6]《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謊報或瞞報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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