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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部回覆:應急預案評估與評審的區別以及如何開展?

諮詢:應急預案評估與評審的區別以及如何開展 諮詢時間:2022-07-17。
回復:應急預案評審: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並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預案評估: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並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應急預案評估與評審的具體開展方式可參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指南》(aq∕t-9011-2019)、《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指南》(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回復單位: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回復時間:2022-07-26。
應急管理部回復關於應急預案編制問題匯總一、編制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還是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諮詢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那麼我在編寫現場處置方案時,是以事故類型編制,還是以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編制?例如某機加工崗位存在觸電、機械傷害等事故類型,在編寫現場處置方案的時候,是分別編寫觸電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機械傷害事故現場處置方案;還是直接編寫機加工崗位現場處置方案,在方案中明確觸電、機械傷害的處置措施?回覆:都可以,以有用管用好用為出發點,怎樣做實用怎麼做,不必機械僵化,結合企業實際靈活制訂針對性、操作性強的現場處置方案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除了現場處置方案外,還需要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嗎?如果只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是否帶需要備案?諮詢:《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20已經發布了,2021年4月起實行,企業應進行應急預案修編和重新備案工作,但是2020年《安全生產法》修正案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現場處置方案。請問: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除了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現場處置方案外還需要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嗎?如果只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是否帶需要備案?回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了應急預案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範圍,不是所有單位的應急預案都需要備案。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的具體要求是什麼?需要聘請專家嗎?諮詢:gb/t29639-2020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規定: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後,應組織評審或論證,參加評審的人員包括專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論證的具體要求是什麼?需要聘請專家嗎?回覆:論證無具體要求,以取得實效、提高預案質量為出發點,是否聘請專家及聘請什麼專家由企業自主決定、無強制性要求。四、生產經營單位現在編制應急預案執行gb/t29639的2013版還是2020版?諮詢:《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於2021年4月1日實施,請問生產經營單位現在編制的話是執行現行標準gbt 29639-2013還是2020版本呀?謝謝回覆:標準發布到實施之間時間稱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新舊標準都可以用。現在編制預案,建議參照2020版導則。五、無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相關問題諮詢:危險化學品無儲存經營單位,只從事票據業務,不參與危化品的裝卸和運輸環節,無儲存經營單位有無必要編制應急預案,如需編制主要針對哪些事故進行編制?另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應提交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只規定帶儲存經營危化品單位需備案,無儲存經營未做具體規定,這樣無儲存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需要備案嗎?回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作出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六、新的應急預案評審指南什麼時候出來?諮詢: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一直在更新,但是應急預案的評審表目前只有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的,(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是為了貫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第17號)發布的,是否有適應新的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的評審指南出來呢? 回覆:目前還沒有,可以參照2009年印發的評審指南對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以提升應急預案的針對性、操作性為出發點,不必一一對照評審指南進行機械化打分評審。
七、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外的應急預案應該怎麼備案?諮詢: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外的預案應該怎麼備案?如:《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公司網絡和信息安全專項應急預案》等諮詢時間:2021-01-04。
回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外的預案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目前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主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現行的《防震減災法》《核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對相關類型的應急預案備案提出了要求,也明確了相關部門開展應急預案備案的職責。同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對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備案也有明確規定,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企業是否對制定的所有專項預案每年都要演練一次,所有的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練一次?
企業提問:根據應急管理部2號令,企業是否對制定的所有專項預案每年都要演練一次,所有的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練一次。
應急管理部答覆:請正確理解「一次」的意思,這是對演練頻次的最低要求,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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