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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在建農房倒塌致4死2傷!自建房施工造成人身損害房主一定要擔責嗎?

4月22日,安徽省潁上縣一農民在建房發生倒塌,3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2人受傷
經初步調查,該事故系吊車司機操作吊車澆築混凝土時操作不當,吊車車斗意外碰到在建房屋構造柱,導致牆體倒塌。目前,肇事司機已被公安機關控制,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自建房施工造成人身損害,房主一定要擔責嗎?
自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房屋需要建築資質,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調整,一般認定為農村建房施工合同。該種情況下,若房主未按規定辦理建房手續,將工程發包給無建築資質的承包人施工,則房主存在選任過失,需要承擔過錯責任
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低層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擔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項,工期滿後房主向承包方支付報酬,一般認定為承攬合同。這種情況下,雖不需要建築資質,但也有資質要求,一般情況下,具有農村建築工匠資格的人員或具有當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員可認定為具有承攬資質,如房主在沒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底層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揮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作用,對施工人起實際控制和支配的作用,一般認定為勞務合同。施工者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即房東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自建低層住宅」是指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築從業資質的,而三層(含三層)以上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調整,承建方須具備相應建築從業資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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