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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

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加快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防範和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我省紮實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省有關部門、單位和中央駐魯有關單位要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緊密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強化各項安全防範責任措施落實。
省應急管理部門作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依法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強化監管執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防範。
省委有關部門、社團組織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結合本部門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進安全發展。
二、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
(一)省委組織部。
1.加強省級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
2.將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專項考核納入省委、省政府對各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和省直機關績效考核體系。
3.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教育培訓內容,並指導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省委宣傳部。
1.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宣傳工作的重要內容,督促指導各級宣傳部門組織實施。
2.督促指導各新聞單位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決策部署精神,及時報道安全生產重大工作情況。
3.督促指導各新聞單位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
4.督促指導各新聞單位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5.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全省精神文明創建指標體系。
(三)省委政法委。
1.督促指導全省政法系統依法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2.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年度平安山東建設評價指標體系。
(四)省高級人民法院。
1.依法審判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
2.負責審查有關安全生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3.按職責推動落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
(五)省人民檢察院。
1.對全省性的安全生產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2.按職責推動落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
(六)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1.協調推動各成員單位和各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省領導同志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安委會工作要求。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2.分析全省安全生產形勢,通報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開展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調查研究,向省政府安委會提出意見建議,交流安全生產工作。
3.組織實施全省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約談、大檢查和綜合督查等工作。通報約談、警示提醒安全生產事故多發、問題突出、工作不力的地區和單位,提出工作建議。
4.指導協調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按規定掛牌督辦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工作,督促指導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和問題整改工作。督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安委會督查檢查指出的問題和隱患。
5.研究提出省政府安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和任務分工方案建議。承辦省政府安委會會議、文件起草、制度擬訂、議定事項的跟蹤督辦等工作。
6.參與有關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
(七)省應急廳。
1.組織編制全省安全生產規劃,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以及有關地方標準、規程並監督實施,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工作。
2.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全省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負責全省性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專項督查和全省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3.負責全省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對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5.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6.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
7.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完善全省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救援體系,統一協調指揮應急救援隊伍,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銜接駐魯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8.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督促各級嚴格落實監測預警、災情報告、事故報告等制度。
9.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10.開展應急管理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參與省際之間應急救援合作。
11.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12.負責全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13.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省發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好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工作。
2.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九)省教育廳。
1.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各級教育部門加強所管理學校(含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負責直屬院校安全監督管理。
2.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3.監督所管理學校及其教學、科研、實驗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學生實訓實習期間的安全管理。
4.負責指導學校做好學生在校活動、學校組織的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應急預案編制、活動審批報備、安全教育以及學生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等。
5.加強安全科學與工程及職業衛生相關學科建設,加快培養礦山、化工等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相關專業人才。
6.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7.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管理統計分析,配合公安等部門查處非法營運校車行為,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省科技廳。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省級財政科技計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3.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
4.在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按規定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進行獎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科技工作。
(十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1.負責工業行業管理,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相關行業准入和行業規範管理,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推進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全省工業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督促工業行業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
2.負責全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技術改造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指導工業企業抓好本質安全工作,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負責全省國防科技工業管理工作。
4.負責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5.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嚴格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許可。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應急)產業發展。
6.負責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省公安廳。
1.負責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擬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指導、監督市、縣公安機關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督促指導派出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轄區內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3.監督指導市、縣公安機關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指導、協調、監督市、縣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使用(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和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5.指導、監督市、縣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6.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有關職責。
7.指導市、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治安、刑事案件。
8.負責全省公安機關有關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省民政廳。
1.負責民政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在擬訂相關民政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草案、政策、規劃、標準時,將安全生產納入其中並組織實施。
2.指導全省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實安全責任和防範措施。
3.負責全省民政系統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民政服務機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級民政部門參與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十四)省司法廳。
1.負責審查有關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設區的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和省直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2.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政府規章解釋的具體承辦工作,承辦申請省政府裁決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3.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納入公民普法內容,協調推動有關部門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4.負責司法行政隔離戒毒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5.指導、監督全省監獄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6.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十五)省財政廳。
1.健全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財政政策,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的支持。
2.指導各級財政部門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
(十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1.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2.擬訂工傷保險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依法推進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開展工傷預防。
3.指導農民工安全培訓教育。
4.指導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培訓。
(十七)省自然資源廳。
1.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合理布局探礦權和採礦權。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
2.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井的關閉工作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3.負責查處重大越界勘查、無證勘查開採、越界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4.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工作。
5.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6.對海洋資源保護利用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海洋生態預警預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
7.將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相銜接,指導高危行業建設項目規劃選址。
(十八)省生態環境廳。
1.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2.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3.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礦業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4.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的污染處置和環境質量應急監測。
5.指導督促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單位對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
6.負責全省生態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行業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全省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參照國務院規定職責分工,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省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查處建築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2.負責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3.指導市政公用行業(含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熱、排水及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安全生產工作。
4.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等建築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房屋徵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指導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5.負責城鎮燃氣安全管理。指導農村管道天然氣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
6.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及鄉村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7.指導、監督全省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工作。
8.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
9.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省交通運輸廳。
1.指導全省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指導職責範圍內地方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對有關道路運輸企業和出租汽車、道路班線客車、旅遊包車、危險品運輸車等營運車輛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職責,指導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3.負責省管內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承擔省管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
4.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安全監管工作。
5.負責職責範圍內危險化學品運輸監管工作,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對省管內河通航水域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監督、指導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相關人員資格認定工作。
6.按照職責分工指導並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各地組織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依法查處內河船舶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內河船舶營運等違法行為。指導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限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等違法行為。
7.指導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對碼頭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港區內僅與危險化學品碼頭相連的儲罐部分、在港區陸上專門為港口企業的裝卸設備和非營運車輛服務的加油站實施安全監管。
8.指導協調鐵路道口監護管理和綜合治理。
9.負責河道采砂影響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10.依法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11.負責職責範圍內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一)省水利廳。
1.負責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2.負責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組織指導省骨幹河道堤防、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
4.按職責分工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
5.負責全省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二)省農業農村廳。
1.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擬訂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省種植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
3.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漁業船舶、漁港及漁港水域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漁業應急處置和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對農業機械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指導農業機械作業安全,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農用機動車輛無牌無證、違法載人等行為。
5.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
6.指導畜牧獸醫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省畜牧局加強畜牧獸醫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畜禽養殖、屠宰環節和飼料、獸藥等畜牧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7.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三)省商務廳。
1.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展覽、汽車流通、舊貨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2.指導成品油流通工作,嚴格成品油流通領域市場准入。
3.督促指導全省對外投資企業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4.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流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十四)省文化和旅遊廳。
1.負責文化和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文化市場和旅遊行業實施安全監管。組織制定文化市場和旅遊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2.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文藝演出單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劇院、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3.會同省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綜合治理,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旅遊客運安全管理。負責旅行社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自助游、自駕游等新興業態的安全監管。依法指導旅遊景區建立具備開放的安全條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旅遊景區內遊樂園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4.負責全省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5.負責文化市場、文化系統和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五)省衛生健康委。
1.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加強安全管理,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處置管理。負責直屬醫療機構安全監督管理。
2.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監管工作。
3.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日常監督管理。
4.協調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二十六)省國資委。
1.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指導督促省屬企業(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指導督促省屬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督促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省屬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3.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4.參加省屬企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5.督促省屬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二十七)省市場監管局。
1.指導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事項的市場主體登記註冊。
2.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3.負責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4.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對煙花爆竹實施質量監督。
5.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6.督促指導省藥監局加強全省藥品(含中藥、民族藥)、醫療器械、化妝品和疫苗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藥品生產准入許可,制定全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疫苗安全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
7.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需要,組織制修訂安全生產地方標準。
8.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前置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部門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對於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9.配合有關部門委託相關技術機構開展風險評估、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工作,為小型遊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
10.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統計分析,按照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
(二十八)省廣電局。
1.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機構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指導、協調全省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制定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
2.組織、指導廣播電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九)省體育局。
1.負責全省體育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2.對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對承建的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管理。
3.對承辦的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銷售進行安全管理。
4.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省機關事務局。
1.負責直接管理使用的辦公區、居住區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直接管理使用的公務用車的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三十一)省人防辦。
1.組織管理全省人防工程建設,負責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質量和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監管有關工作。
2.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負責人防直屬工程平戰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
3.負責人防工程拆除、報廢工作的安全監督管理。
4.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二)省能源局。
1.負責全省能源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擬訂全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嚴格行業准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2.負責全省油區管理。負責擬訂全省油氣開發有關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3.依法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督促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主體責任。指導、督促油氣輸送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4.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全省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依法監督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組織開展全省淘汰煤炭落後產能工作。負責煤礦工程質量監督和壓煤建築物搬遷管理有關工作。
5.負責擬訂全省核電發展規劃及火電、電網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計劃、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安全管理工作。
6.研究提出全省有關能源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參與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審核有關工作。
7.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三)省糧食和儲備局。
1.負責全省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省級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2.組織實施省級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
3.負責研究分析全省糧食和省級物資儲備安全生產形勢,組織實施相關安全生產政策、制度和技術規範。
4.負責全省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四)省總工會。
1.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指導各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工作。
3.指導各級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參與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群防群治。
4.依法參加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代表職工監督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
(三十五)省供銷社。
1.做好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導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十六)省監獄管理局。
1.負責監察省屬監獄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省屬監獄基本建設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全省監獄警戒設施、監管技術裝備、武器裝備、交通通訊設施的安全管理。
4.負責全省監獄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七)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
1.監督管理全局安全生產工作。
2.參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三十八)省煤田地質局。
1.監督管理全局安全生產工作。
2.參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三十九)省消防救援總隊。
1.負責全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擔消防重點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負責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2.承擔火災事故消防救援職責,參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消防火災事故救援工作。
3.組織開展消防救援戰術研究、執勤備戰、訓練演練等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
4.負責火災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十)省地震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全省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地震監測設施的安全運維和管理,做好震情的監測預警預報工作。
3.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管。
4.協助制定本省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範地震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工作。
5.依法查處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採礦、採石、鑽井、抽水、注水等影響地震觀測環境的違法行為。
6.負責防震減災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工作。
(四十一)省氣象局。
1.建立健全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為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各類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提供平台。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保障服務。
2.依法履行所監管領域雷電災害防禦的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指導市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審批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四十二)山東煤監局。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建議。
2.依法檢查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等情況。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3.檢查指導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5.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
6.按照職責範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十三)山東海事局。
1.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環境保護、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負責轄區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或具體實施轄區船舶防颱、水上搜尋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山東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3.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船旗國」「港口國」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查驗、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強制引航監督、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4.管理、指導轄區內「沿岸國」管理、海區(或水域)巡邏、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核及監督管理、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港區岸線使用審核、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
5.按照授權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工作。
(四十四)山東能源監管辦。
1.依法監管電力市場安全運行。
2.負責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房屋建築工程除外)的監督管理。
3.負責電力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電力應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5.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四十五)民航山東監管局。
1.負責轄區內民航行業安全監管,制定轄區安全監管計劃並組織實施。
2.按照授權承擔轄區內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監督檢查轄區內民航空管系統運行和安全狀況。
3.按照授權參與轄區內民航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事故徵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調查工作。
4.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5.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機場公安、安檢、消防工作。
6.負責民航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十六)省郵政管理局。
1.負責全省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擬訂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2.依法監管郵政市場、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准入,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落實安全保障制度情況,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十七)山東銀保監局。
1.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2.配合有關部門對保險機構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參與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3.指導保險業積極宣傳推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持續優化產品和服務,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險保障。
(四十八)省通信管理局。
1.指導全省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負責全省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依法查處違反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3.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4.為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宣傳和信息發布提供必要的通信手段支持。
(四十九)山東黃河河務局。
1.擬訂山東黃河治理開發、管理和保護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編制山東黃河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或專項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2.負責山東黃河安全生產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運行監督。
3.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山東黃河河道、水域、灘涂、岸線和堤防、險工、控導、涵閘等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管和日常管理、保護工作。
4.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及開發利用活動的論證、審查許可及監督管理。
5.負責管轄範圍內直管河段及授權河段采砂管理及監督檢查。
(五十)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山東局。
1.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依法履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賦予的安全監管職責。
2.負責監管轄區內中央儲備糧棉的有關安全管理情況,會同省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3.負責轄區內國家戰略物資收儲、輪換、出庫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儲備物資數量、質量和存儲安全。
4.負責監管轄區內石油、天然氣、食糖和中央救災物資等中央儲備。
5.按照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指令,落實重大災害及突發性事件的有關中央儲備物資保障工作。
(五十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1.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負責公司產權內電力設備設施建設運行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配合省政府和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加強安全用電、科學用電管理,並提供技術指導。
4.參與電力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五十二)省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山東省公司)。
負責煙草專賣局(公司)系統內捲菸經營、煙葉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五十三)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
1.負責管轄範圍內鐵路安全管理,負責鐵路運輸安全、設備質量安全、運營食品安全以及職工勞動安全管理,承擔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並督促所屬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負責管轄範圍內鐵路運輸統一調度指揮,承擔管轄範圍內鐵路客貨運輸經營管理及國家、山東省規定的公益性運輸、關係民生的重點運輸和特運、專運、搶險救災運輸等任務的安全管理責任。
3.依職責負責管轄範圍內路網日常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承擔相關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責任,負責管轄範圍內鐵路運輸裝備的購置、調配、處置,承擔設備運用維護管理責任。
4.協調組織開展鐵路沿線安全綜合治理和相關鐵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依法組織或參加濟南局轄區內鐵路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團省委、省婦聯、北部戰區陸軍參謀部、空軍濟南基地參謀部、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山東總隊、交通運輸部北海救助局、交通運輸部煙台打撈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部門、單位,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部門「三定」規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或本部門本單位、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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